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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镇保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镇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在其领取养老金后,按年在其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中计入资金,计入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1%计入;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计入;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3%计入;缴费年限35年以上的按4%计入。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和出借就医凭证。
  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报销或者结算医疗费用。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违规结算或者申请报销有关医疗费用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已经支付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及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镇保医疗保险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处方和病史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医保年度)
  医保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每个医保年度开始前,由市医保局公布下一医保年度镇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2003年医保年度,第一次住院或者急观的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584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6735元。
  在一个医保年度中,参保人员新参加或者恢复参加镇保医疗保险的,其镇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在一个医保年度中,参保人员住院或者急观期间,由从业人员转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在实际报销或结算时,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支付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或者急观期间跨医保年度的,按实际结算时医保年度的镇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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