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制度)
镇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医疗:
(一) 参保人员住院,应当至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内的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在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后,可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急诊住院或者急观的,可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 参保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应当至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内的一级、二级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或者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内没有一级、二级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后,可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第十二条 (就医凭证)
记账凭证、转院凭证(以下统称就医凭证)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明,由市医保局统一印制。
参保人员发生住院、急观、转院、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按规定至单位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就医凭证:
(一) 参保人员在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观、转院、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当办理记账凭证。其中,住院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及入院通知书;转院住院的,应当同时提交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转诊证明及转入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书;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提交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其中转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转诊证明。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观的,必须在住院或者急观之日起的3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记账凭证。
(二) 参保人员转院至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办理转院凭证。其中,转院住院的,应当同时提交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转诊证明及转入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书;转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同时提交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及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转诊证明。
就医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继续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参保人员遗失就医凭证的,应当向原办理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经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补发就医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