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性流动人口公寓,按“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核定经营范围。属于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可按3万元注册;属于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但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1万元以上;属于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其名称可直接冠“大连”市名;属于下岗职工兴办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执行市政府关于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
(二)水务、物价部门给予用水价格优惠。对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流动人口公寓,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的,按生活用水比例进行分量),统一按城市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每吨25元(含污水处理费020元/吨);使用农村井水的公寓,暂按当地村委会规定的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三)税务部门对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经营流动人口公寓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现有的经营流动人口公寓的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流动人口公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流动人口公寓居住1年以上的育龄人员,凭《避孕药具发放手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五)下岗职工经营流动人口公寓的,金融机构可提供小额贷款。
三、简化办事程序,为兴办流动人口公寓提供便利条件
流动人口公寓要基本符合消防、卫生条件。兴办经营性流动人口公寓的单位和个人,需持当地消防、卫生部门的审核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分别到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房产部门备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行政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房产部门办理备案,只进行登记,不设定条件、标准,不需发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