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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的意见

  14、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15、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16、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发挥作用,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重视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使之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力军。
  四、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7、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费以及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补助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由所在地政府解决。
  18、实施计划生育户优先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对计划生育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优先发展项目、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发展经济、扶贫开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帮助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户提高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尽快脱贫致富。
  19、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全面建立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优先优惠制度。认真开展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并发症而造成的困难家庭的救助活动。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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