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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局面必须尽快加以扭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拖欠单位尽快支付拖欠工资并防止新的拖欠。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周密组织,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企业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责令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必须将工资提前在离法定节假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农民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大多数农民工的同意,同时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履行程序不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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