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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4]9号 2004年2月12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3]1066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自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2月1日起,在申报缴纳“三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计征。
  二、个体户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应征额按月或按次不足一元的,予以免征。
  三、依照政策法规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四、退还“三税”的,随其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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