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库[2004]5号 2004年2月11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本市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根据《
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征收(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以下范围由市水务局征收,并委托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实施:
1.日取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水资源费;
2.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3.由国家和本市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水资源费。
除以上之外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执收单位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
三、执收单位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取水户签订“上海市水资源费结算方式认定书”,明确水资源费的计量、结算和法律责任等。
四、执收单位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及开设“水资源费财政汇缴专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水资源费缴库协议,明确从汇缴专户上缴同级国库的有关事项。
五、执收单位按月抄表并开具《上海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同时填写银行托收凭证送达受托银行,由银行向缴款方托收后自动划缴国库。
六、缴款单位逾期缴纳水资源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滞纳部分每日加征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每月15日前,各执收单位应将上月实际缴入国库的水资源费征收清单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定期将缴入市级国库的区(县)属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比例返回所属区(县)财政。
八、本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已包含在地下水水价中,不再向地下水取水户另行加征。市水务局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上月深井水水量统计数及水资源费,并提出划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从地下水水费专户中直接划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