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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4]28号 2004年3月25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样本附后),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各类应税凭证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花税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税务局登记备案。
  二、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货物运输单据、仓单、栈单除外)。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三、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截止时限及新登记簿启用
  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各单位应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登记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应税凭证,以后每月按规定进行登记。从2005年起,每年启用新的登记簿。登记簿的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宣传辅导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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