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现将我市建设成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并就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出了实施方案,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成都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争创“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部署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三最”奋斗目标,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全面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设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绿化条例》、《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坚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方针,按照“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能”的原则,科学规划,着力建设,强化管理,依法建绿,以法治绿,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上,2004年完成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建设,2005年完成申报评审。
二、创建范围
五城区(含高新区)及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四个郊区建成区为本次创建达标的范围。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创“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办公室。创建办公室设在成都市园林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