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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加快推进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打破保安服务业的区域限制,鼓励保安服务公司在省内外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业务。鼓励保安服务公司间的兼并、参股和联合经营,实现保安服务产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营造有利于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精心培育一批大型的现代保安服务公司。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市场行为。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其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人防、物防、技防及开锁等业务。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公安机关内部的保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四)拓展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公司可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之外的与保安服务相关的安全服务项目。积极支持和鼓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防范、救助、服务等工作,参与娱乐场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安业务,参与民爆等危险物品的专业化安全服务和消防社会化改革。

  (五)加快推进保安押运工作。保安押运工作作为一项新型的治安管理业务,是保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保安押运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保安押运工作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

  (一)明确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职责由各级公安部门承担。公安部门应明确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成立保安服务公司须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社区、物业、学校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自建保安服务组织,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异地开展服务项目的保安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设立分支机构的,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落实保安服务业监管责任。工商、税务、教育、建设、文化、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将公安机关的审核作为保安服务公司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税务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大力支持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教育部门要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校卫队转保安队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派驻,保障校园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物业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物业公司保安必须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文化部门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聘请使用正规保安人员,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保安服务公司输送保安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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