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根据银行帐簿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按期将车购税账户中的税款全部就地缴入国库。
第五十八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税款的征收、退付、结存和入库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车购税的缴税、退税、银行进帐单、税收缴款书等原始凭证,逐日逐笔分类汇总登记,及时办理结帐,按旬与开户银行对帐,定期与国库对帐。据以记帐的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对帐单、国库收入日报应按月逐日顺序单独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五十九条 对积压、挪用、贪污车购税税款,以及不遵守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章 税源管理
第六十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于每月末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导出《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信息,按规定补录相关信息,于次月3日前,报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与车购税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并将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机动车辆信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以商定的方式和时间传递给地方税务局。
第六十三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对车购税征管系统进行维护,并按日对车购税征管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第六十四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在每月(季)3日前,向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车购税各类统计报表(excel格式)和车购税收入统计分析报告(按季度报送)。需报送的报表包括:
(一)《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见附件1);
(二)《车辆购置税收入及构成月报表》(见附件2);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月报表》(见附件3);
(四)《车辆购置税分市州完成情况表》(见附件4);
(五)《车辆购置税退税季报表》(见附件5);
(六)《车辆购置税免税季报表》(见附件6);
(七)《车辆购置税免税分类季报表》(见附件7);
(八)《车辆购置税分市州收入统计月报表》(见附件8)。
各市州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季)5日前,向省局报送车购税报表及收入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CENTER\流转税\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章 车辆价格信息管理
第六十五条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为:
(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二)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