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换(补)完税证明档案资料
1、车购税原始档案资料;
2、《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3、新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新的完税证明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5、登报遗失声明;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输出车购税征收台帐和车购税档案台帐。
第四十六条 车购税档案应置于符合安全要求的专门档案室和专门档案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车购税档案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按完税证明号顺序归档存放。
第四十七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档案进行清理,车购税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对过期的车辆档案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管理部门核定后销毁。
第十章 完税证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完税证明的使用情况,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编报下年度完税证明的领用计划;市州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编报下年度完税证明的领用计划。
第四十九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按月对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每月完税证明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核销,并核对结存数。根据完税证明的实际使用和核销情况,按月发放完税证明。
第五十条 完税证明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置于符合安全要求的专门票证仓库或保险柜内存放。完税证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完税证明按专证专用,先领先用,顺号使用,计算机填开的原则使用。
第五十二条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建立完税证明票证帐簿,对完税证明的调入、使用、损耗、结存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保证帐、表、证相符。
第五十三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作废的完税证明向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缴销,并办理结报手续。缴销作废的完税证明由市州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报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后,定期销毁。
第十一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时,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审核,按规定的计税价格确定应征税款,经纳税人签章确认后开具车购税缴税凭证,征收税款。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审核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及原始车购税缴税凭证、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经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开具车购税退税凭证,退还税款。
第五十六条 在每天征收工作结束时,按日汇总税收收入,完成票、款、表的核对统计工作,做到票款相符、帐票相符、帐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