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对转出车辆的全部档案资料应复印留存,保存60天。车辆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在每页加盖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印章。
第三十四条 受理车辆变更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下列附报资料:
(一)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主身份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办理变更手续的车辆,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实地查验,并调出变更车辆档案,将变更申报资料和车辆档案内容进行对照,无误的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核发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完善档案资料,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时,如发现车辆底盘发生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应按规定办理车辆纳税申报手续。
第七章 换(补)完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受理换(补)完税证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下列附报资料:
(一)《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中国税务报》或当地公开发行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机关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遗失申明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牌照号、车辆型号、完税证明号等。
第三十八条 办理换补完税证明手续时,应对车辆实地查验,并调出车辆档案,将申报资料和车辆档案内容进行对照,无误的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核发完税证明,完善档案资料,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四十条 办理换(补)完税证明手续时,如发现车辆底盘发生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按规定办理车辆纳税申报手续。
第八章 车辆查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验车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查验:
(一)车辆型号及配置与合格证型号及配置是否一致;
(二)车辆标记的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三)按照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车辆最低计税价格附加说明提示的各种配置(如:空调、内饰材料、座椅、车锁、天窗、大灯、车载电话系统、影音播放系统、倒车雷达系统、倒车影像系统、方向助力系统、刹车系统、变速箱系统、卫星导航系统、巡航系统、发动机系统、钢圈、冰箱、悬挂系统、尾气排放系统等), 对车辆进行查验核实;
(四)申请免税的车辆,同免税车辆图册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