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办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
第二十三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调出申报车辆档案,将档案中的相关内容与申报资料进行对照,无误的根据不同情况,计算退税款: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二)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办理退税手续由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打印车购税退税凭证,退还税款(纳税人在退税凭证上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建立车辆档案。
第六章 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车辆过户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下列附报资料:
(一)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车主身份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过户车辆,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调取车辆档案,将过户申报资料和档案内容进行对照,无误的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原完税证明,完善档案资料,建立车辆档案。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转籍分为转入和转出。受理车辆转入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下列附报资料:
(一)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主身份证明;
(四)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和车购税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转入车辆,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实地查验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完善档案资料,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十条 对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理车辆转出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以下附报资料:
(一)完税证明正本;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转出车辆,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调出转出车辆档案,对转出申报资料和车辆档案内容进行对照,无误的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相关信息,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开具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连同车购税档案交纳税人自带转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