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七)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免税申报的车辆应实地查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一)对于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留学回国服务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免税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辆,手续完备的,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办理免(减)税手续;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中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不需对应免税图册中的图片,可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于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办理免(减)税手续;
(三)对于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八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整录入免税车辆的相关信息,核发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并按规定建立车辆档案。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没有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和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第二十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需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免税审批表(不用填写免税审批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规程第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四)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查验车辆后,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一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 退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退税车辆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下列附报资料: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