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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它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以下简称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二条 应税车辆纳税申报时,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确定计税依据后,应由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并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应税车辆按规定征收税款后,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核发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并按规定建立车辆档案,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五条 对申报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补录异常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免(减)税申报管理

  第十六条 受理免(减)税车辆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规定的资料和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下列附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车辆外观彩色5寸照片。原件经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车辆外观彩色5寸照片由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的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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