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将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机动车辆信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九)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档案管理;
(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系统升级及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替换工作;
(十一)负责车购税税款的解库、对帐,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报表和税源分析工作。
第六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设置受理申报、综合业务、异常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处理、票证管理、会统管理等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七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下同)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实行“一窗一人一机”的车购税纳税申报管理模式,具体操作规程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条件具备的县(市、区,下同)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比照执行。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受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下列附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留存,其他原件退还纳税人。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为纳税人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对应税车辆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即: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1+17%);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国产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