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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1号 2006年1月12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全省车辆购置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是主管车购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四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政策法规及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本级车购税各项制度、办法的制定;
  (三)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本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计划、领发、缴销及使用检查;
  (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
  (六)负责车购税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
  (七)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纳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和需上报审批免税车辆的审核、上报工作;
  (八)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备案工作;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统一;
  (九)负责车辆价格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的执行;
  (二)负责征税车辆、免(减)税车辆、退税车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车购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
  (三)负责对受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并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但未纳入免税图册车辆的免税申报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车购税信息的采集、传递;
  (六)负责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七)负责完税证明的领、用、存管理及核算、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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