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和监督分中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件;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五)参加和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门应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义,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查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
(二)进行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
(三)收集证据;
(四)配合、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审议范围内的案件。
第九条 案件审查小组应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审议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情节复杂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
(二)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经过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决定提交案件审查小组审议的案件。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立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或者根据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途径发现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