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规定;
(六)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
(七)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九)市海洋局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来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先到信访部门,由接待人员通知复委办。
复委办依法认定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部门应当按照《
信访条例》规定接待解决。
第九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
(二)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区、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六十日;
(五)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被申请人情况;
(三)有效联系电话和现通信地址;
(四)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明文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法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质证书;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文件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
委托代理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正式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复议申请内容。
(二)申请对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复议的,提交拆迁裁决书、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法院文书及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三)申请对房屋权属登记行政复议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继承证明、法院文书等与房屋权属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