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审判纪律、徇私舞弊行为的人民陪审员,依法提请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人民陪审员的保障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贴,一般应每季度结算一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人民法院参照差旅费标准给予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人民法院参照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培训的实际工作日和其他补贴费用分别由审判庭和干部培训部门负责确定并交立案庭,立案庭汇总核算后交财务部门发放。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必要的法律书籍和其他业务资料,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由人民法院、司法局纳入同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具体数额标准,参照由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会签的有关文件执行。
人民法院对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有关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并下设非常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市、区县司法局有关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协调工作由基层工作部门负责。
本实施细则涉及法院工作的第三章、第六章以及第四十四条由政治部具体负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由立案庭具体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由有关审判庭具体负责;第五章由于部培训部门具体负责;第四十条由监察室具体负责;第四十三条由行政装备部门具体负责。
本实施细则涉及司法局工作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由基层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由政治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第四十条由监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第四十三条由计划财务工作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