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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高法[2006]6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庭、处、室;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处、室:
  现将业经修改后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修改的条文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修改的条文

  一、第二十八条。删除“但不得多于十次”的规定。修改后的条文为:人民法院应当合理选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每人每年至少参加审判一件案件。
  二、第四十一条。本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贴,一般应每季度结算一次。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培训的实际工作日和其他补贴费用分别由审判庭和干部培训部门负责确定并交立案庭,立案庭汇总核算后交财务部门发放。
  三、关于第四十五条。本条第一、三款中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修改为“由基层工作部门负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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