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7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湘教通[2007]9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承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办学任务的其他学校、市州教育局:
为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厅研究决定,在已通过2007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核的学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含优秀党、团员,下同)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下同)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奖励。
二、推荐名额
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校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以内。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院(系)考察。对班级提名对象,院(系)必须逐一进行全面考察,并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班级的意见后,向学校报告被提名对象的考察情况,然后提出是否作为学校推荐对象的建议。
3、学校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对象,并在校内张榜公示。
4、省教育厅审定。学校提出的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由省教育厅逐一审查,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