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应由课题研究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评审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 未通过评审的,课题组应继续进行研究,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重新评审;评审仍不合格者,按未完成处理。并撤销课题,其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课题。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送交下列材料:(1)评审表(评审材料1套);(2)电子文本1份,课题成果超过1万字以上的,还应提供1万字左右的缩写本。课题成果材料统一由委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印刷。
五、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委课题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委财务专职机构负责课题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按三期拨付。一期为启动经费,在课题启动时借款;二期经费,待课题组送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办妥一期报销手续后借款。三期经费,待完成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并办妥二期报销手续后开支。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课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采取一次性拨付的办法,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分管课题的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采用招标、委托方式委托科研、咨询、大学研究的课题,可依照合同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餐费、租车费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2、图书资料文印费指课题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文印等费用支出。
3、专家咨询费,专家人数一般为5-7名。
4、专家评审费,评审小组一般为5-7名。
5、加班补助费。
6、稿费在课题通过评审后方可领取;稿费支付标准,根据课题研究水平确定:总报告200元/千字,分报告150元/千字。领取时,需填写《 年度委研究课题稿费领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