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未按计划进度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者,一般不能申报新的课题。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计划研究确已失去意义的项目,经分管研究课题的委领导同意,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经同意撤销的,不影响新的课题申报。已经发生费用的课题,一般只能变更,不能撤销。
三、课题的立项和管理
第十条 课题申报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重点课题根据需要,及时增列计划。申报的课题,先由课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经评估后,提出年度课题建议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处室或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课题列为本处室或单位的工作重点之一,为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支持。
第十二条 各课题组均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情况,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提出专门报告,经分管研究课题委领导批准,委课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每一研究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委课题管理机构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提出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的具体安排。无特殊情况不报的,缓拨下一阶段经费。委课题管理机构一般在每年度9月份进行一次课题完成情况检查和课题阶段研究成果交流。
第十四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不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和递交研究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课题、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课题组成员三年申报委研究课题资格及申报我委优秀研究课题成果奖资格等处理。
四、课题成果的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的标志是完成预定课题研究计划,形成最终研究成果(如研究报告、决策方案、论文、专著等),并通过专家组评审。
第十六条 课题形成最终成果后,由课题管理机构组织评审。最终研究成果直接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采用的,经分管研究课题的委领导同意后,可以免于评审。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的评审必须采取评审会的方式,一般课题可采取通讯评审的形式。评审必须在专家个人评审的基础上由评审组组长归纳写出集体评审意见,并经评审组组长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