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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政研〔2006〕91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研究课题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进一步规范委课题管理,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重点支持对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第三条 研究课题立足委内,面向委属单位和委系统,择优立项,有限经费,保证重点。部分课题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竞争立项。
  第四条 政策研究室(法规处)为委课题管理机构,负责全委研究课题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课题的选题和申请

  第五条 课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坚持为我省的发展和改革服务;(2)能够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我委重要工作提供支持,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4)研究人员具备较高的调研能力和写作水平。
  第六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指委领导重点调研课题或委领导确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委统一安排确定承担处室和单位;一般课题由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省委、省政府确定由我委承担的重大课题予以单列,重点保证。
  第七条 凡在委系统工作,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提出申报。申报时,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年度研究课题申报表》。委属单位的课题申报由本单位科研部门组织。
  第八条 课题组只设一名负责人(即第一申请人)。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确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课题研究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享有在课题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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