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0日)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5]15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3]225号印发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