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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决定

  2.教育部门对学校卫生负行政主管责任。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学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负责定期对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月查制度,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各部门主办的学校,由主办部门负行政主管责任,全面落实学校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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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负监督指导责任。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和监测;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医疗卫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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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级各类学校对学校卫生负主体责任。学校校长是学校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形成管理长效机制;要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及学校食堂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加强对校内食品小卖部等食品经营机构的管理,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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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学校食堂对食堂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堂主要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严格对食堂进行管理,落实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严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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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市)县政府,市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导致严重后果,或对事故隐瞒、漏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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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重点

  (一)学校食品卫生。各区(市)县政府、教育部门应加大对食堂硬件设施的投入,将学校食堂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

  (二)学校饮水卫生。各级政府应将学校饮用水改造纳入本地区市政管网建设和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统一实施,凡能够供应自来水的乡镇(街道),应在“十一五”期间将自来水引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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