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充实审计力量。注重引进和培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综合性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促进审计业务专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省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五)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四、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的日常机制,适时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风险,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对新业务、新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防范新的经营风险产生。
(二)财务收支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规定履行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能,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及时开展审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作用。对特殊子企业的审计工作,要积极研究探索对境外和省外子企业审计的先进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要认真做好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