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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制定机关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目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提出建议的法制机构。备案机关决定予以纠正的,制定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备案机关的纠正决定。

  六、登记、公布和统计、通报、报告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对经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在本级政府公报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刊物、政府网站公布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各级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均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定期统计、通报所管辖的制定机关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和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统计、通报“问题文件”的纠正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法制机构。

  七、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违反《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制机构违反《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应当依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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