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制定机关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目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提出建议的法制机构。备案机关决定予以纠正的,制定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备案机关的纠正决定。
六、登记、公布和统计、通报、报告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对经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在本级政府公报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刊物、政府网站公布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各级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均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定期统计、通报所管辖的制定机关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和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统计、通报“问题文件”的纠正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法制机构。
七、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违反《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十二条和第
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照《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制机构违反《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应当依照《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