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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3、反复适用性,即文件的规定对该文件生效后一定时期内的同类事项都适用。只适用一次的文件,不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报备时间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备案。发布日期以文末注明的印发日期为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出台一件,依法及时报备一件。

  四、报送的材料、格式及份数

  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3种材料各一式10份:

  1、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属于报备义务机关的上行文,主送机关必须是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备案机关。不能以报备义务机关法制机构的名义报送备案报告,也不能将备案机关法制机构作为主送机关。备案报告的发文字号、格式等,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湘政法发[2004]11号)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报备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不能以复印件、复制件、下载件、手抄件或者刊登有该规范性文件的报纸、杂志等报备。

  3、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清楚地说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该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该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及其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权限的,应当说明有关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依法需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法定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报备义务机关应当将上述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径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

  五、审查和纠错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收到报备义务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及时认真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不当、不协调、不符合制定技术规范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纠正。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接到上级机关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指示,其他机关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举报投诉的,必须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必须依法纠正,并报告作出指示的上级机关,答复建议人、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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