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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政法发[2006]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制机构:

  为全面正确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认真执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备案管辖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5、政府部门与垂直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垂直管理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政府;

  6、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文件,除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咨询或者审批事项的外,不论文种,不管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凡内容具备以下“三性”的,都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外部性,即文件的规定涉及或者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不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2、普遍适用性,即文件的规定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只适用于个别特定管理相对人的文件,不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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