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6〕4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属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成本监审目录。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二、凡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物价局不得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