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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6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税收管理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制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

  1.个人继承不动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并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继承资料审核”栏加盖“个人继承”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2.对除继承外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对非继承、遗嘱、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缴纳契税前,由税务机关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无偿赠与契税审核”栏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房管部门在契税完税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并在受赠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粘贴的印花税票骑缝处,由房管部门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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