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6〕21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执业经纪人管理工作,规范经纪执业注册行为,市局根据《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几年来经纪人执业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并经2006年1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1〕219号印发)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市〔2002〕151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管理,规范经纪执业注册行为,根据《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执业注册,是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照
《条例》有关规定对本市执业经纪人进行注册并核发《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亦称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
第三条 市工商局依照
《条例》负责和指导本市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及各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经纪组织进行登记注册。
市工商局委托经纪组织登记地的工商分局办理经纪组织内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