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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经营表,见总局《办法》附件二);
  2、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总局《办法》附件三);
  3、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
  4、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分户申报台账及档案。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据上述资料开展日常监控管理工作。

  三、专责管理

  (一)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实现对消费税重点税源的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明确专门职责,确定专门人员对汽柴油消费税进行管理。

  (二)专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

  2、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实;

  3、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

  4、实施纳税评估、发票协查及日常税源监控管理;

  5、定期对各项采集数据的分析比对及对政策变化后各项数据的测算分析;

  6、建立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日常监控、纳税评估、发票协查、油品检验等管理台账和档案;

  7、专责管理中的其他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现有纳税人按照购入的原油、生产的燃料油品种和储罐分别建立起出入库台帐,并逐笔登记购入、发出、结存数量。对纳税人原(料)油购进及耗用、燃料油品产出及结存、燃料油品销售和使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施监控。重点掌握纳税人原油加工量,应税燃料油品的产出量、销售量和库存量。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将纳税人储运部门的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或通过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的不同,按季进行分类监控,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四、纳税评估

  (一)各市应将纳税评估作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和总局《办法》中确定的工作规程、评估指标和比对方法(见总局《办法》附件四),开展汽柴油行业及分户评估工作,并结合各地管理实际,不断创新评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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