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汽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汽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 国税发[2005]13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
《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在
《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前款规定的证件资料及非应税油品《技术检验报告》。
(三) 纳税人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适用标准及用途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第一款所列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接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查验,并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中注明核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