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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6]1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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