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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6]3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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