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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应遵循先领先用,顺序填开的原则,不得跳号使用。税票打印应整洁、规范,若出现打印模糊及打印出界等现象,均应作废票处理,应在该份废票的“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及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同时登记作废登记簿。

  第十二条 银行(邮局)代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后,必须按照规定填制《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清单》,并加盖银行(邮局)及经办人员章戳,向发放《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国税部门办理票证结报。

  第十三条 银行(邮局)终止开票义务时,必须将所结存的全部票证及《票款结报手册》等资料与国税部门办理交接手续,造册登记后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章。

第三章 有关凭证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税部门的征收单位每天将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成功扣缴的税款形成《税款划解清单》送各银行(邮局),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交银行(邮局)留存,一份加盖银行印章由征收单位留存,连同对应的电子税票信息作为税款上解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银行(邮局)进行资金交换后,应根据税款预算级次情况形成《资金交换信息清单》或通过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打印《提出电子税票清单》,加盖经收处带有日期的业务印章、经办人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后通过同城交换,作为交换汇总清单的附件送交国库部门,《资金交换信息清单》或《提出电子税票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银行(邮局)留存,两份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国税部门,连同对应的电子税票信息作为国税部门税款入库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如银行提供的《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中所列税票由于比对不符退票等原因不能全部销号入库,国库部门应将退票小票(或《未销号电子税票清单》)随《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一并提供给银行(邮局),银行(邮局)接到退票小票或《未销号电子税票清单》后,应查明退票原因,重新发送信息或通知国税部门做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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