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系统,加强对各级国税机关税收管理质量的考核。对于全省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列明的数据正确率、申报率、入库率等考核指标,要利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税收监控系统应用研讨会,分析整个系统的应用情况,分析系统应用中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会议由信息中心负责召集,各处室负责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处长或管理员参加。
第四章 系统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操作应用疑难问题的提报与答复。对于各级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操作应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省局网站的“在线问答”栏目进行提问,属于技术和软件操作方面的问题,由省局信息中心予以在线答复;属于业务方面的问题的,由省局信息中心协同省局相关处室予以在线答复。
省局信息中心按月对操作应用疑难问题和答复的内容进行归类汇总,在省局内部网站发布。
第二十一条 系统本身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的提报。对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软件问题和修改完善的建议,填写问题建议提报单(格式见附件三),通过省局内部网站“在线问答”栏目的“问题建议附件”进行提报,属于软件技术问题,由省局信息中心及时进行修改。属于业务需求和业务口径问题,由省局信息中心会同省局相关处室进行研究,确定修改完完善方案,由信息中心组织修改,相关处室组织测试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备份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省局信息中心每天定时对系统ODS数据库、知识库进行异机备份;定时对省局和各市的数据汇总、抽取情况进行监控,对省局ODS数据库中的业务明细数据与市局业务系统明细数据的一致性进行监控。各市信息中心要加强对本市数据抽取服务器的运行情况监控,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对省局监控分析系统涉及的业务系统,各市如果改变其运行环境或改变后台数据库结构,要事先报告省局。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作用,经省局考评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对系统的应用和运行等情况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