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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系统业务需求发生变化的,省局有关处室应及时将新的业务需求提交省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 系统应用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带头应用系统,各部门要主动从系统中获取数据,充分利用系统功能,提高税收监控分析水平。

  第十四条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系统培训。各级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培训的组织工作,以及所负责模块的授课工作;各级的相关处(科)室负责系统相关模块的授课工作。培训的范围包括本级部门和下级单位。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系统的功能,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市局利用系统的查询功能,实现对下级国税机关工作的动态监控,利用系统的分析功能,从不同角度分析研究税收管理的规律性,分析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在此基础上,结合信息中心从后台汇总统计的数据,撰写数据分析报告。市以下国税机关重点通过应用系统,监控考核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监控税务干部的执法情况和纳税人的守法情况,对纳税人进行“一户式”综合分析,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提供线索,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数据分析报告。税收管理员通过应用“一户式”监控分析等功能,及时监控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省、市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从系统中获取数据,能够通过系统得到的数据和报表,原则上不再要求基层上报。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取消基层上报的报表,可采取过渡期内手工上报和系统生成双轨运行的方式,待条件成熟时,再取消手工报表。

  对于基本没有数据来源,需要基层手工填写上报的报表,基层单位按照报表填报要求录入系统后,不再上报纸质报表。对于能够利用各业务系统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经省局相关处室确认后,要逐步取消基层对应报表的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省局各处室要加强对所负责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的审核,定期将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反馈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与相关处室共同分析问题原因,并组织修改完善,逐渐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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