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有关处室确定一名处室领导分管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人员负责落实相关职责(名单见附件一)。
第七条 按照系统的业务归类,省局各处室负责的功能模块如下:
办公室:监督考核
法规处:税收法制
流转税处:流转税管理
所得税处:所得税管理
国际处:国际税收管理
进出口处:出口退免税
征管处:税收征收管理
财务处:财务管理
计统处:税收统计分析、重点税源监控、税收与经济关系
人事处:队伍建设监控-人事
教育处:队伍建设监控-教育培训
监察室:队伍建设监控-纪检监察
稽查局:税务稽查
信息中心:综合监控分析、一局式监控分析、一户式监控分析、数据处理分析
第八条 系统的功能使用权限,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划分。省局各处室应对各级、各部门的使用权限提出意见,由省局信息中心在系统中对使用权限进行设定。除因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数据信息外,原则上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各部门均可按照设定权限查询、使用系统数据。
第九条 对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各类基础数据、基础报表、基础参数(见附件二),省局各处室应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各级国税机关按规定的时限、口径,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系统,并对录入数据进行审核。
对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从其它相关系统交换的全省重点税源数据和“四小票”数据等,省局相关处室应及时提供,省局信息中心要按时导入系统。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在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数据,应按照功能模块划分,及时上报省局相关处室,有关处室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因系统本身原因造成的,由省局信息中心根据各业务处室的意见进行修改。因其他相关业务系统使用不规范,或数据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造成本系统结果不正确的,由使用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系统数据信息仅限于全省国税系统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确因工作需要,需对外提供的各类数据信息,要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经相关处室审核,请示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