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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73号 2005年12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四条 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 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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