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聘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6]39号 2006年2月2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聘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聘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包括因户籍、家庭、经济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文艺体育团体、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在接受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任职、履约,或聘用上述个人时,都有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履行代扣代缴上述人员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文艺体育团体、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聘用情况:
(一)接受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任职、履约,或聘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
(二)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中,中标方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的;
(三)组织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来华从事文艺、体育表演的;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上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文艺体育团体、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聘用情况,具体规定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