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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二条 (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 (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                    。
  第八条 (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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