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 。
第七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二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