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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二十条 凡是已经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定期在乡镇街道低保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安排。各县市财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各县市民政部门每年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六章 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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