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废止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5]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大病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