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6]83号 2006年10月2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都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